信息名稱: | 教育部關于修改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、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(暫行)》有關條款的通知 | ||||
信息索引: | 360A05-11-2015-0008-1 | 生成日期: | 2015-04-10 | 發文機構: |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|
發文字號: | 教財函〔2015〕27號 | 信息類別: | 財務與審計 | ||
內容概述: | 根據新修訂的《公司法》和國家有關規定,教育部對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、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(暫行)》進行了修訂。 |
教財函〔2015〕27號
部屬各高等學校、各直屬單位:
根據新修訂的《公司法》和國家有關規定,我部對《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、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(暫行)》(教財函〔2013〕55號,以下簡稱《工作規程》)進行了修訂。新修訂的《工作規程》規定,單位所辦國有獨資企業、國有獨資公司發生合并、分立,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事項;單位所辦企業辦理占有產權登記、變動產權登記事項,不再提交驗資報告。
《工作規程》中有關條款修改如下:
一、在“六、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(一)企業合并、分立,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,發行債券,分配利潤,以及解散、申請破產重大事項1.國有獨資企業、國有獨資公司(2)申報材料”中刪除“⑩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;”。
二、在“六、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(五)產權登記1.占有產權登記(2)申報材料⑥”中刪除“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,其中”。
三、在“六、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(五)產權登記2.變動產權登記(2)申報材料⑧”中刪除“法定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,其中”。
2014年3月1日以后發生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事項,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。
教育部
2015年4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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